气象部门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气象部门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1985年9月21日)
(国气科字〔1985〕第049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高等教育的延伸和补充。它是对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在职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和实缺的教育。
继续教育的兴起有它的客观历史的必然性。20世纪60年代以来,新知识飞跃增长;发明、创造到推广应用的时间愈来愈短;各门学科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为了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要求,保持和提高创造能力,科技人员的知识和智能结构既要不断更新,又要不断改组和补充。
第二条 气象科学的发展,也证明了上述特点。电子计算机在气象工作中的应用,已使气象业务从定性分析迅速走向定量化;动力气象学已与天气学、气候学紧密结合;雷达、卫星资料的处理已趋于自动化和数字化;一些新的理论如多平衡态理论,耗散结构理论等逐步应用于气象科学研究中。同时气象科学已越来越和海洋科学、环境科学、窨科学互相渗透,这就不难看出气象系统科技人员的知识不断更新、补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气象系统的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进行智力开发,实现气象现代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三条 气象继续教育工作要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气象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实行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当前需要与长远需要相结合,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为推动和适应气象科学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提高服务。
第二章 气象部门继续教育的对象和重点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在职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五条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气象系统继续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科技人员中的中、青年和优秀的初级科技人员。
第三章 气象部门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办好继续教育首要的是选好学习内容。学习内容必须紧密结合实际,从业务发展的需要出发,围绕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以推广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也可以攻读各种学位。
高级科技人员主要针对本人所从事的科研、教育、业务工作和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进行知识更新、补缺。
中级科技人员一是加强计算机和外语学习,一是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学技术的新成就和发展方向。注意适应学科的交叉发展,学习相关科学,扩展知识面,提高理论水平和开拓能力,增强创造力。
初级科技人员以基本功训练为主,加强专业基础理论学习,掌握科学工作方法,锻炼独立工作能力,及时地把知识转化为智能。
各级科技管理人员除了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自然科学外,还要学习科技方针、政策,现代化管理科学和有关的学科内容。
第七条 继续教育工作,必须采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多种层次进行。要坚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坚持有组织的培训和鼓励个人自学相结合。
高级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应以自学为主,结合调查研究、短期培训或考察。充分利用规定进修时间,进行适合自身特点的学习。
中级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既可根据本人外语水平及专业发展的需要,用规定的进修时间进行脱产自学,也可接受有组织地培训,参加各单位组织的知识更新、加强基础知识的学习班、研究班,或针对科研、业务、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文献资料或实际情况的调研。
初级科技人员除自学外,可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新技术推广知识班、讲座或参加高等院校开设的加强基础理论、拓宽专业面的进修和研究生班学习。
第八条 对非气象类的大专毕业生开展气象知识教育。到气象部门工作的非气象类各专业毕业的大、专毕业生在上岗前需要进行气象知识的学习,有条件的省局可自行举办3-6个月的气象知识短训班,帮助他们尽快地适应气象工作。
第九条 要根据气象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可能,组织科技人员出国考察、访问、进修,参加学术活动或短期工作。优先选送专业基础强,科研、业务工作有突出成就,外语、计算机方面功底又比较好的中青年出国留学。有计划地按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成组配套地派出进修。同时支持自费公派出国留学。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进修时间
第十条 开展继续教育必须切实保证时间。中级以上气象科技人员一般每3年应有3-6个月的脱产进修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安排学习。对一部分需要较长时间培训的科技人员也可以把两、三次脱产学习时间集中1次安排。
第十一条 已经享受较长时间脱产学习的人员,所用脱产时间,应按每3年有3-6个月学习时间进行折算。
第十二条 对于长期从事业务、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干部,近几年尚未安排脱产培训的,要优先安排轮训或脱产自学。
第十三条 经组织同意报考各种业余学习班或第一次报考研究生者,应给予适当的考前复习时间。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继续教育作为职工教育的重要内容,要把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的成绩大小,作为对领导干部与单位考核的内容之一。要大力表彰和奖励继续教育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含教、学与办学者)。
第十五条 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要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要树立严谨、勤奋、求实的好作风。
第十六条 在各类培训的审批中要认真贯彻“干什么,学什么”、“学用一致”的原则,防止学非所用或片面追求文凭的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人事、业务、科研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和健全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等制度,要把对干部的培养、考核、使用统一起来。
1.通过各种继续教育形式进行学习的科技人员,在进修期满后,都应提交成绩证明或学习成果,经主管领导审阅后,进行考绩登记,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
2.脱产自学进修者,在进修开始前本人要提交自修计划(目的、内容、进度),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进修结束后,要交报告、论文、译文或自学总结。
3.报考各类研究生应提前1年向组织申请,以利妥善安排,确保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国家气象局领导全国气象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
1.各职能司根据气象事业发展纲要、各业务系统科技人员的现况提出本业务系统各类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2.科教司负责协调气象系统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或协同有关职能司培训气象部门急需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的骨干;组织出国预备人员外语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本辖区内气象工作发展的需要与可能,制定继续教育的规划和计划,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所属气象学校的作用,举办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新设备推广应用的学习班;协调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交流情况,总结经验。
第二十条 局属高、中等院校要主动承担继续教育的任务,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承担编写继续教育有关教材,举办短训班、教师进修班等。请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所属高等院校气象类专业,一如既往,为提高气象队伍的素质多做贡献。
第二十一条 协会、学会及其分会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特点,人才荟萃,有丰富的智力资源,是开展继续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主管继续教育的部门应主动取得协会与学会的支持,与有关的专业委员会相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组织跨学科、跨行业的培训,促进不同学科之间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交流,帮助科技人员提高学术水平。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所需经费,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1.国气科字〔1984〕第050号全国气象教育工作会议文件之二规定的切块提取的经费中,可安排一部分作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经费。
2.其它。包括接受国内、外有关资助。
第二十三条 经领导批准参加的各种继续教育学习班的人员的学费先由单位垫付,学习结束考试成绩及格者,由所在单位从继续教育经费中报销,不及格者或未经领导批准中途退学者,学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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