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兵器工业总公司生产的奥拓 微型轿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海关总署关于兵器工业总公司生产的奥拓
微型轿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1997年8月5日署税[1997]645号)
重庆海关:
你关《关于长安奥拓车80%国产化率核定的初审报告》(渝关税[1997]27号)收悉。
关于兵器工业总公司生产的奥拓微型轿车申请按80%国产化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经机械部国产化技术鉴定专家组和海关国产化核定小组共同审核,确认该车型截止1996年12月底累计实现国产化率85.28%。根据《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署税[1992]746号),同意该车型享受国产化第三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1997年6月1日起,进口用于生产奥拓微型轿车的关键件适用关税税率为20%。
此复。
抄送: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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