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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做好西藏退休职工 跨省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4]526号
  • 【发布日期】1994-12-30
  • 【生效日期】1994-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做好西藏退休职工 跨省安置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做好西藏退休职工
跨省安置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4〕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社会保险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精神,保证第四批西藏退休职工跨省安置工作和今后西藏退休职工跨省安置工作转入正常化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请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地区贯彻执行。

一、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西藏地处西南边疆,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比较特殊,生活、工作条件艰苦。广大退休职工把自己的青春年华献给了西藏,妥善安置好他们晚年的生活,是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二、第四批接收安置任务。计划列入第四批接收安置任务的共有3577人(见附件)。其中:退休职工跨省安置1817人;随调703人,随迁1057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接收安置任务一次下达,要求在1995年底以前完成。

三、接收安置管理渠道。西藏退休职工到区外安置和随调随迁子女的接收安置,由各地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要求与接收退休职工同步进行,与当地退休职工子女同样对待。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和服务。

四、接收安置收费问题。各地应体谅西藏和国家财政的困难,除中央和国务院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关于代管费、医疗费周转金和一次性安置费用偏低问题,由西藏社会保险局商各地妥善解决。

五、今后安置工作正常化问题,考虑接收安置西藏退休职工是一项长期任务,且人数也将逐年减少,今后西藏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工作将转入正常化、制度化。每年由西藏派人将需跨省安置的退休职工审批安置联系表、汇总表一次性提交给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由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接收安置,落实代管单位。
附:第四批西藏退休职工安置分配方案(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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