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超过批准用地面积 不大的新建房屋是否可以用罚款代替责令限期拆除的答复
  •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10-04
  • 【生效日期】1991-10-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超过批准用地面积 不大的新建房屋是否可以用罚款代替责令限期拆除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超过批准用地面积
不大的新建房屋是否可以用罚款代替责令限期拆除的答复

(1991年10月4日)

问:超过批准用地面积不大的新建房屋是否可以用每超过一平方米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代替责令限期拆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1991年9月3日)
答: 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所提问题应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不应当作出同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规定。(1991年10月4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