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维都林场派出所 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行)函[1991]102号
  • 【发布日期】1991-10-01
  • 【生效日期】1991-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维都林场派出所 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维都林场派出所
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法(行)函[1991]1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维都林场派出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包括自治区林业厅)授权的单位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被告应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本案应由该厅所在地法院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