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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75号
  • 【发布日期】2000-05-08
  • 【生效日期】200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0〕75号2000年5月8日)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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