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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9-29
  • 【生效日期】1999-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9年9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局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中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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