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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7-01
  • 【生效日期】1995-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一、设置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内外旅游者的权益,改善中国旅游业的形象,增强竞争力,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全国分级设置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

二、工作依据和任务
质监所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进行工作,负责全面受理旅游投诉、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办理及协助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等。

三、机构设置
质监所机构设置和编制规模,应遵循适应需要、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全国和各地旅游业发展的状况,进行设置和调整。
质监所原则上按三级设置,即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监所;地、市、州旅游(局)质监所。地、市、州旅游(局)质监所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四、职权
各级质监所的职权是:
1.国家旅游局质监所指导全国旅游质监所的工作,制定有关质监所工作的规章制度,定期同国家旅游局提交工作报告,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监所的行政复议,直接处理重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诉以及中央一类社的投诉;受理对中央一类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案件,协助国家旅游局旅行社饭店管理司指导全国旅游市场检查工作和全国质监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监所接受对本地区的旅游投诉,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和跨地、市、州的投诉及省属旅游企业的投诉;受理本地区所属一类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受理本地区内省属各类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以及本地区重大和比较复杂的旅行社以及其他(地、市、州无旅游局的)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案件,负责对本地区各地、市、州质监所的监督与指导,定期向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旅游局质监所提交工作报告、意见和建议,协助各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3.地、市、州旅游(局)质监所的工作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商地、市、州人民政府决定。
4.理赔的总原则是谁收缴,谁审理,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五、工作关系
质监所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旅游行政部门行业管理司(处、科)的领导和监督,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总监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质监所设立总监,国家旅游局质监所总监由主管旅游质量的旅行社饭店管理司负责人出任,各地方质监所的总监原则上是旅游局主管旅游质量的部门负责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总监的任命须取得国家旅游局质监所总监的认可,地、市、州质监所总监的任命须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总监认可。
总监的工作职责是监督质监所的各项工作,协调质监所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以及核准质监所对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处理。

七、人员配备和要求
质监所的日常工作由所长负责。对所长的基本要求是:公正廉洁,具有旅游质量管理,掌握工商管理、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等方面的知识。
根据目前和发展需要,质监所设若干具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质监员。

八、质监员的资格认定
国家旅游局旅行社饭店管理司负责制订培训和考核质监员的有关规定,并实施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的工作。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全国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员”证书上岗。地、市、州质监所质监员的培训工作根据全国统一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九、专家咨询制度
为提高质监所的办案水平,质监所应聘请有关法律、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担任顾问,建立案件审理的专家咨询制度。

十、内部管理
各级质监所根据全国质监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财务管理,以良好的服务和高效的工作保障旅游的质量。

十一、地方规定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家旅游局质监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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