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函复关于公费医疗预防的几个问题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53]卫医字第194号
  • 【发布日期】1953-02-13
  • 【生效日期】1953-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函复关于公费医疗预防的几个问题

卫生部函复关于公费医疗预防的几个问题

(〔53〕卫医字第194号)

绥远省人民政府卫生局:
卫公字第90号报告及附件均悉。华北区职工夜校究在何处,望直接函询华北行政委员会文教局,并应询明核校是否属于公费医疗预防的范围之内,然后再行处理。
公费医疗预防的范围自1953年起扩大到包括每乡乡干部三人及大学及专科学校的学生〔见(53)卫医字93号代电〕。
关于保健干部的编制及增设公费医疗预防科问题,望即依1952年政务院公布之 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条,拟定编制向省人民政府编制审查委员会提出呈请批准。又各级卫生组织机构编制问题,已在第二届全国卫生行政会议进行讨论并已将讨论结果呈请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及全国编制审查委员会审查后,俟批准后即可公布。

1953年2月13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