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8)国税地字第020号
  • 【发布日期】1988-11-18
  • 【生效日期】1988-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1988年11月18日(88)国税地字第020号)

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
你局(88)宗发字386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我局已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作了解释,即“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