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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调任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法[1996]8号
  • 【发布日期】1996-01-30
  • 【生效日期】1996-0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调任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调任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的通知

(法〔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分别建立了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制度。为便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法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或检察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经考核合格后,即可依法任命相应的法官、检察官职务。

19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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