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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认定走私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8-25
  • 【生效日期】1988-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认定走私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认定走私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8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

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一些海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后,对于认定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为必要条件有不同认识,要求予以明确。
根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 条关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精神,以及《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请示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以牟利为目的”不是构成走私行为的必要条件,《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 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对于违反《 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未构成犯罪的,应依照《 海关法》第 四十八条和《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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