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芗城区2003年度 第四十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73号
  • 【发布日期】2004-04-27
  • 【生效日期】2004-04-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芗城区2003年度 第四十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芗城区2003年度
第四十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173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芗城区2003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工业)的请示》(漳政〔2003〕3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芗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定将农用地26.0797公顷(其中耕地18.90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芗城区石亭镇龙秋村旱地2.0公顷、园地3.11公顷,秋坑村水田0.25公顷、旱地9.82公顷、园地1.88公顷、林地0.08公顷、其他农用地0.12公顷,埔尾村旱地0.88公顷、园地0.24公顷,寮里村旱地5.7597公顷、菜地0.2公顷、园地1.74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26.0797公顷,作为芗城区2003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用地。核减用地面积7.6063公顷。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漳州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按规定核减。

四、芗城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6.0797公顷计入漳州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