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关于修改《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外监理单位来湘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建设和利用国外贷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增设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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