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2000年3月28日国税发〔20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9〕12号文件中提出的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政策决定,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收尾工作,现就停征后的有关工作及政策通知如下:
一、清理清查纳税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和欠税情况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后的清理清查工作。针对多年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不到位的现象,为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确保税款足额入库,尽量缩小停征该税对完成2000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应当进行彻底的清理清查。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到1999年12月31日前的应税建设项目投资,均应纳入本次清理检查范围。
清理清查工作的重点是:对偷逃税户要进行补税等处理;对拖欠税款户要限期补缴欠税。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清理清查工作的宣传、汇报,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以利于工作顺利发展,具体清理清查办法由各地自行安排决定。
二、做好应税建设项目在停征后的税款结算和清算工作
(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划清停征前后界限,对纳税户不能准确提供1999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建设项目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实核定其实际完成投资额。
(二)对建设项目应纳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凡需补缴税款的,应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权限,采取必要的手段,确保税款足额入库;需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批准,不得拖延,具体的退税办法由各地自定。
(三)凡属以前年度的欠缴和应查补的税款,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一次清缴确有困难的,可制定清缴计划,经税务机关核准,于2000年底前分次缴清应纳款项金额。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后,对2000年1月1日后发生改变项目用途的,除故意虚假立项确属偷税行为的以外,不再追究新发生的纳税责任;在清理清查工作中遇有政策不清造成征纳双方纠纷的问题,各地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减少铺张浪费,提高建设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以及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级税务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广大税务干部不辞辛劳,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有关部门也给予了大力支持配合,许多征管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值得很好的总结和借鉴。为此,各地要对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进行总结,实事求是地客观评价本地区的工作,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总局将在适当时候听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情况总结和贯彻减征停征政策执行情况的汇报。
五、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行动起来,组织人力,抓紧布置落实,于2000年11月1日前完成本地区清理检查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欠税和入库情况、填写《××省(区、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情况上报表》(见附件)上报总局。
附件:××省(区、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情况上报表
××省(区、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情况上报表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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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应退│欠│ │清理│清理│剩余│剩余│ │ │
│序│项目│目│未退│缴│其中:│退库│入库│未退│欠缴│其中:│ 备 │
│号│类别│个│库税│税│呆欠 │税额│税额│库税│税额│呆欠 │ 注 │
│ │ │数│额 │额│ │ │ │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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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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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说明:1.此表一式填写两份。一份存档,一份备查;
2.项目类别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中的类别填列;
3.欠缴税额中不含应退库税款数;
4.凡剩余款项的均应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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