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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铁道部 关于《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补充、修改的联合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铁道部
  • 【发布文号】(85)交河字276号
  • 【发布日期】1985-02-07
  • 【生效日期】1985-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铁道部 关于《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补充、修改的联合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
关于《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补充、修改的联合通知

(1985年2月7日(85)交河字276号)

主送:各铁路局,(下略)
据张家港港务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报告,为充分发挥长江下游张家港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新建防城港的作用,进一步搞活苏南地区及华南地区的货物运输,决定开辟张家港、防城两港为全国水陆联运港口,办理特定航线上整车联运货物的到、发业务。
另据上海铁路局报告,考虑到浦口站和南京港之间零担联运货物换装作业长期不畅的实际情况,决定南京港只换装整车联运货物。为维持经由浦口地区水陆中转的零担货物运输渠道,可按照《 联规》第 条“补充或解释”第2项规定的精神,受理零担联运货物的代办中转业务。
基于上述,特将《 联规》“补充或解释”及其附件、附录修改如附件,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附: 联规》“补充或解释”及其附件、附录修改事项

一、联规》第 条“补充或解释”:
第“2”项在“八所”后面增列“防城”。
第“5”项在“八所”后面增列“防城”,并将条款中有关“华南沿海、海南岛地区七个联运港口”均改为“货南沿海、海南岛地区八个联运港口”。

二、第十四条“补充或解释”:
第“9”项在“北海”后面增列“防城”,并将“七个港口”改为“八个港口”。
(附件、附录修改事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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