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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 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复[1996]1号
  • 【发布日期】1996-06-29
  • 【生效日期】1996-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 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
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5〕118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邮政存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二百一十九条中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包括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款;有关的邮政企业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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