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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068号
  • 【发布日期】1994-03-09
  • 【生效日期】1994-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国税发<1994>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交通部所有直属企业,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部直属的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广州海运(集团)公司、大连海运(集团)公司应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分别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行规定。
三、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三航务工程局、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广州航道局、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二公路工程局、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及所属的二级施工企业,均统一由局、总公司(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是交通部直属的第三产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第三产业有关税收优惠。免税期满后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所属在京的二级公司暂以总公司集中纳税,在北京缴库。

四、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问题。交通部直属的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建筑总公司、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中国海洋工程服务公司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交通部直属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六、交通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

七、交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交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八、交通部所属事业单位交纳所得税问题将另行规定。

九、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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