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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标字[1995]第252号
  • 【发布日期】1995-10-06
  • 【生效日期】1995-10-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5〕第25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买卖商标标识如何认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5)2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 商标法》第 三十八条第(4)项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一条第(3)项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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