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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字第141号
  • 【发布日期】1992-03-19
  • 【生效日期】1992-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1992年3月19日建设部建办字第141号文发布)

一九八0年全国科技档案工作会议以来,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很快。截止一九九0年底,全国共建立城建档案馆332个,城建档案室787个。各城建档案馆共保存各类城建档案269万多卷,城建资料62万多册,底图83.7万多张,蓝图25.
1万多张,照片23万多张。现在全国绝大多数城市中,重要的城建档案资料都在城建档案馆得到妥善的管理,并且在城市建设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建档案馆是以城市为单位建立的主要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的城建专业档案馆,是本城市重要城建档案资料储存、交流和服务中心。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事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城建档案工作属于科技档案工作的范畴。“科技档案工作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是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国发〔1980〕246号、国发〔1980〕302号文件)。一九八七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全国城建档案工作,由国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各级城建主管部门管理。”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规定:建设部办公厅负责“管理全国城建档案工作”。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0)2号《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讲话的通知》中,江泽民同志指出:“关于城市基础设施竣工图以及地形图的完整,包括煤气管、自来水管这些管道档案的完整,还是应该由建委去领导。”

三、根据上述国务院、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及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积极、主动地做好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馆(室)的领导,为城建档案馆(室)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四、为了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 27条有关规定,各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协商,应尽快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可与城建档案馆合署办公,不单独增加编制和经费),该机构在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城建系统和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在尚未建立城建档案工作行政管理机构的城市,上述职责可由城建档案馆承担。

五、城建档案馆不同于一般文书档案馆,其业务活动也不能局限于一般的档案管理工作。城建档案馆在努力做好城建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城建资料、城建信息的搜集、加工、利用工作,积极参与城市建设的有关活动,并根据城市建设活动的实际需要,不断开拓新的服务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地为城市建设工作提供超前、优质、高效的服务,逐步将自身建设成为城市建设的信息中心。

六、城建档案馆在档案业余方面要主动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指导,积极争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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