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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确定社区就业工作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1]68号
  • 【发布日期】2001-04-05
  • 【生效日期】2001-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确定社区就业工作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确定社区就业工作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大力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经与各地协商一致,确定100个城市作为全国社区就业工作重点联系城市(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重点联系城市要紧密围绕下岗职工再就业,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社区建设,确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和促进再就业的工作目标。要开展本地区社区就业调查研究,摸清社区就业可开发的岗位、可安置的人员对象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社区就业实施方案,确定社区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重点、阶段任务、配套政策和保证措施。
请各重点联系城市于5月底前将社区就业实施方案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我们将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社区就业实施方案,印发各地参考。

二、各重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社区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搞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制定和完善社区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并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

三、各重点联系城市要按季将工作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附件2)报我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社区就业工作重点联系城市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我部将定期通报各重点联系城市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重点联系城市取得的经验,开展社区就业工作研修等活动,加强对各重点联系城市工作人员的培训。
附件:1.社区就业工作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2.重点联系城市社区就业情况统计报表(略)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附件1: 社区就业工作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1.北京市:宣武区、朝阳区
2.天津市:和平区、河东区
3.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秦皇岛、保定
4.山西省:太原、大同、阳泉、长治
5.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包头、赤峰、满州里
6.辽宁省: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
7.吉林省:长春、吉林
8.黑龙江省: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
9.上海市:普陀区
10.江苏省:南京、常州、无锡、南通、徐州
11.浙江省、杭州、宁波、金华、舟山
12.安徽省: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安庆
13.福建省:福州、厦门、南平
14.江西省:南昌
15.山东省: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日照
16.河南省:郑州、开封
17.湖北省:武汉、襄樊、鄂州、宜昌、黄石
18.湖南省:长沙、株洲、衡阳、常德、湘潭
19.广东省:广州、深圳、湛江
2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桂林、柳州
21.海南省:海口
22.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
23.四川省:成都、攀枝花、绵阳、南充、宜宾
24.贵州省:贵阳、六盘水、遵义、安顺
25.云南省:昆明、玉溪、个旧
26.陕西省:西安、宝鸡、汉中
27.甘肃省:兰州、白银、金昌
28.青海省:西宁、格尔木
29.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石嘴山
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库尔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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