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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 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1]43号
  • 【发布日期】2001-04-13
  • 【生效日期】2001-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 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
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2001年4月13日国税发〔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现就向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以及向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见附表,各地可根据需要印制)。

三、本文所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仅适用于在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居民身体证明》的适用范围等有关规定不变。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
(For official use only)

编号:

┌─────┬─────────┬────────────┬─────┐
│ │个人姓名 │ │ 审批日期 │
│ 申请人 ├─────────┼────────────┼─────┤
│ │公司或团体名称 │ │ │
├─────┼─────────┼──────┬─────┤ │
│ 经办人 │ │ 审批人 │ │ │
└─────┴─────────┴──────┴─────┴─────┘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
Certificate of Chinese Resident Status

(For foreign individuals and entities to apply to their tax auth-
orities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兹证明: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1.个人 │姓名 Name ________
Individual │在华住所 Domicile or residence in China_____──────────┼──────────────────────────
公司或团体 │名称 Name ________
Entity │总机构所在地 Place of head office______

2.在中国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
Has derived or will derive the following income in China.

┌────────┬──────┬──────┬────┬──────┐
│ 所得项目 │ 支付人名称 │ 支付金额 │支付日期│ 纳税年度 │
│Items of income │Payer's name│Amount of │Date of │Taxable year│
│ │ │payment │payment │ │
├────────┼──────┼──────┼────┼──────┤
│ │ │ │ │ │
├────────┼──────┼──────┼────┼──────┤
│ │ │ │ │ │
└────────┴──────┴──────┴────┴──────┘

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Is a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according to the proveisions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________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签署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Approved by: Data(Y/M/D):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Official seal)
填表说明
1.填发本证明时,有条件的地区用计算机开具,没有条件的地区要做到准确、清晰、工整。
2.填写审批表时注意编号备查。
3.本表原件交纳税人之前,税务局应复印存档。
4.纳税人“姓名”与“名称”是外文的,应用外文填写,其它栏目可用中文或中、外文两种文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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