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机构字[2001]52号
- 【发布日期】2001-04-04
- 【生效日期】2001-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做好2000年股票承销业务年检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做好2000年股票承销业务年检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证监机构字〔2001〕52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充分了解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承销业务的进展情况,加强对其股票承销业务的监管,现就公司2000年度股票承销业务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公司对2000年股票承销业务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承销业务基本情况。以2000年股票承销业务情况一览表形式反映。
(1)一览表分为已完成的新股承销、配股承销和增发新股承销三类,每类包括承销角色、发行人、承销金额、承销费用、承销期结束后未被认购的金额和承销项目负责人等内容。其中,承销金额、承销期结束后未被认购的金额和承销费用应列出合计数。
2.合规性自查。根据《 证券法》、《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 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和《关于加强承销商备案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机构部便函〔2000〕11号)的有关规定,对承销项目的承销费收取,承销团中副主承销商的数量和承销团成员的资格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组织承销团,发行人和承销团成员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有向发行人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进行自查。
3.存在的问题分析。着重对承销业务中存在和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4.内部管理措施。承销业务内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拟采取哪些措施以适应新的发行制度和保荐人制度。
5.政策建议。对承销业务管理中的承销限额和承销费用问题提出建议。
(二)根据《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23号)和公司200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计算的公司2000年末净资本计算规则表,以及净资本年度变化原因分析说明(期初数基准日为上年末)。
(三)主管承销业务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公司内核小组成员名单、职务和有效联系方式(移动电话和办公电话)。
二、年检要求
请各派出机构通知辖区内具有股票承销资格的公司认真准备年检材料(年检材料要加盖公司法人印章,统一用A4纸并打孔),并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初检,将初检意见和机构年检材料于4月30日前报我会机构监管部复检。对年检合格的机构,由我会换发新的股票承销资格证书;对年检不合格、年检结果较差、弄虚作假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机构,我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或暂缓换发资格证书,直至暂停承销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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