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 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
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月22日国税函〔199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第四条的规定,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1号)制定了具体操作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1995〕13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时必须按照法定税率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未按规定缴纳进口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其申请。
二、符合国税发〔1995〕131号通知中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以前填报“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申请表”及“生产环节税负情况表”(式样附后),同时附送企业1至9月份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和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申请表及情况表各项须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较多的,可加附页。填表及所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严格把关。
四、本通知自1996年度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申请表(式样)(略)
2.生产环节税负情况表(式样)(略)
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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