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按 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 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其离婚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按
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
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其离婚效力问题的复函
(1984年12月5日
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
(84)民他字第14号)
你部1984年10月31日(84)领发70号文收悉。
关于在国内结婚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钰与杨洁敏因婚姻纠纷,由于阿根廷 婚姻法不允许离婚,即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请求你部承认并协助执行问题,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认为,我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王钰与杨洁敏的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 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他们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只能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他们要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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