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关于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 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复河北省民政厅的函
内务部关于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
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复河北省民政厅的函
(内农字第830号1957年8月28日)
河北省民政厅:
你厅1957年8月14日请示关于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国务院已于1956年7月17日以(56)国一内罗字第129号文批复司法部转发各省、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执行。批复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生活困难时,可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如果因错判致使当事人遭受大的损失的,根据 宪法第 九十七条规定的精神,需要赔偿损失时,仍应由司法业务费开支。”你们可按这个规定办理。
特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