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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内务部关于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 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复河北省民政厅的函
  • 【发布单位】内务部
  • 【发布文号】内农字第830号
  • 【发布日期】1957-08-28
  • 【生效日期】1957-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内务部关于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 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复河北省民政厅的函

内务部关于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
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复河北省民政厅的函

(内农字第830号1957年8月28日)

河北省民政厅:
你厅1957年8月14日请示关于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国务院已于1956年7月17日以(56)国一内罗字第129号文批复司法部转发各省、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执行。批复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生活困难时,可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如果因错判致使当事人遭受大的损失的,根据 宪法九十七条规定的精神,需要赔偿损失时,仍应由司法业务费开支。”你们可按这个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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