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金融 机构的服务构成限制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9]第132号
  • 【发布日期】1999-05-24
  • 【生效日期】1999-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金融 机构的服务构成限制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金融
机构的服务构成限制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132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苏工商〔1999〕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邮电局属于提出邮电服务的公用企业,用户在接受其提供的电话服务时,有选择交费方式的自由。邮电局利用其独占地位,限定用户办理牡丹邮电卡,并到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交纳电话费,不论是否收取牡丹邮电卡的工本费,其实质均在于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金融机构的结算服务,既限制了用户选择交费方式的自由,又排挤了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构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查处。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