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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法制办(局)、经贸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教委)、总工会、团委、妇联: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实施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实施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劳动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9部门决定自2001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贯彻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 劳动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基本情况。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禁止使用童工采取的主要措施;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协调机制的情况;将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强制措施规定情况;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二)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工作情况。
1.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工作情况。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和工作情况;提请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童工案件的情况;对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审批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2.经贸部门有关工作情况。将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纳入近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禁止使用童工的宣传教育情况;企业依法用工、禁止使用童工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3.公安机关有关工作情况。公安机关对非法使用童工构成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查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童工案件的情况;对严重违反《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缔使用童工的无照经营者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5.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工作情况。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和在校生辍学情况(其中童工的比例及原因);对未入学和辍学儿童少年采取措施的情况;对学生和家长进行《 义务教育法》和禁止使用童工宣传教育的情况;16岁以下学生勤工俭学、实习和假期务工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6.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有关工作情况,私营企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建设情况;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对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的监督情况;共青团、妇联组织资助失学儿童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以上检查内容涉及到的数据,应提供全省情况,如全省情况确实难以统计,则要提供1-2个地区的全面情况。
二、检查方式
(一)核查文件。检查和汇总各地在禁止使用童工工作方面制定的法规政策文件和具体操作办法。
(二)进行座谈。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
(三)实地检查。深入基层执法机构、企业、乡镇和社区,实地查看禁止使用童工的情况,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依法禁止使用童工的重大意义,要把检查工作作为严肃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切实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各地应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对违法使用童工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沟通和协调,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一套综合治理的工作方案,包括完善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有效监督的机制等内容,将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抓出成效。各级劳动保障、法制、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合检查小组,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检查工作实行各地自查,部门联查相结合。各级劳动保障、法制、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和本部门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在检查期间,各地劳动保障等9个部门应组织联合检查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大案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检查过程中,各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写检查工作动态或简报,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等9个部门。各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检查工作。
(三)积极开展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制宣传,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尤其对个体、私营业主,要深入进行《 劳动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使其做到依法用工、守法经营,自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同时,深入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采取的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措施,不得炒作童工个案,避免引起负面影响。
(四)检查期间,劳动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将派出联合工作组深入有关地区了解贯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落实。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联合检查小组要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检查结果,并形成本次检查工作情况的总报告,于2001年10月31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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