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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文号】国家技监局令第9号
  • 【发布日期】1990-07-07
  • 【生效日期】1990-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

(国家技监局令第9号1990年7月7日)

第一条 为使物资管理工作适应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直属、直供单位及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

第三条 物资管理工作要为基建、科研、技改、生产、维修服务,要励行节约,反对浪费,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好物资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计划司是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物资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直属、直供单位和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的统配物资计划,划转指标组织订货。
(三)检查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第五条 统配物资计划的编制原则是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全面安排。

第六条 统配物资计划包括:钢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属、生铁、焦炭、统配汽车、检测专用等计划及进口机电仪外汇计划。

第七条 统配物资的分配范围:
(一)重点保证直属、直供单位国家投资的基建、科研、技改及直属单位维修项目所需材料。
(二)列入我局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指导性计划的机械制造材料。

第八条 统配物资计划的编报程序和要求:
(一)各直属、直供单位、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编报下一年度的统配物资计划。
(二)0一七单位所属各部要根据物资部《关于国防军工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计划。
(三)各单位编制统配物资计划时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利库因素,严格按要求认真地逐项填写,按基建、科研、技改、生产、维修等项目,分别进行核算编报。
编报钢材计划时要附上有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的明细表。
(四)直属、直供单位基建用材计划要依据已批准的工程材料概算编制。直属单位的维修和抗震加固用材计划要注明工程内容和投资额。

第九条 统配物资的分配,按照物资部下达的预拨指标和全年指标每年两次,其中统配汽车和检测专用车指标以及机械制造钢材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十条 物资分配计划采取划转指标和直接订货两种方式,民口的钢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属、军工口的木材和有色金属采取划转指标的做法。军工口汽车、钢材、水泥和民口部分钢材指标采取直接订货的做法。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接到计划指标后,要积极疏通渠道落实货源,确保国家统配物资分配计划的落实和订货合同的兑现。对于造成浪费又不及时反映问题的单位视其情况停止供应物资。

第十二条 对品种、规格不适用的可以通过互相调剂串换解决,不准将计划内物资转为计划外销售盈利。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计划内材料的管理,注意节约、回收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基建材料只能用于已批准的计划内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做到工完料尽,结余的材料要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终要对物资的管理使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对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者,视其情况责成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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