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在协作出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在协作出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1985年1月1日)
目前,在改革中出现了协作出版(有的地方称合作出版或委托出版)的形式,即供稿单位取得出版社的同意,使用该社社号出书,同时还承担编辑、印刷、发行等任务。这种形式能补出版社编辑、印刷、发行力量之不足,从而能增加出书、缩短周期,已经受到相当广泛的注意。看来,它不失为对出版社的一种有益的补充。但个别出版社在进行协作出版时,只注意经济利益放弃了出版社应负的责任,出现了“卖书号”、“卖牌子”的现象,致使有些协作出版的书质量低劣,引起社会的批评。为使协作出版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协作出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出版方针。要首先安排那些为四化建设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图书出版。要正确处理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要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降低对书稿质量的要求。
二、按照出版社的专业分工,将协作出版的选题列入出版社年度出书计划(须注明为协作出版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送文化部出版局备查。若有新增的计划外选题应当补报。
三、出版社应对书稿内容和质量负责。必须坚持对书稿及装帧设计的终审权和终校权,不经出版社终审签字,不得发稿。
四、图书的定价和稿酬,由出版社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核定;发行范围和印数由出版社按出版方针和书稿内容决定;书籍纸型由出版社负责管理,出版权属于出版社。
五、出版社与协作单位应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各自的责任。有关费用和收益等经济问题,可由出版社和协作单位商定,并写入合同。
六、严格禁止出版社“卖书号”、“卖牌子”。今后,如有这类情况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应严肃批评纠正,并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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