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 产品质量法规查处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
产品质量法规查处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78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伪劣商品工作中职责如何划分的请示》(黑工商函〔1997〕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适用《 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的问题,我局曾于1994年7月27日(工商公字〔1994〕第207号,见附件)作过明确答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
二、关于市场的含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现阶段的市场,是指社会主义大市场,不仅包括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市场,而且还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对市场上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工商公字〔1994〕第207号(略)
19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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