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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增加工资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093号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1]093号
  • 【发布日期】1991-05-17
  • 【生效日期】1991-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增加工资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09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增加工资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精神,为了尽快落实增资补偿政策,明确费用列支渠道,安定企业职工生活,现对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月补偿六元,相应调整标准工资。所增加的这项工资,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开支。

二、城镇集体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偿六元。所增加的这项离休、退休费,参加退休统筹的企业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退休统筹的企业从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三、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工种补助粮,因粮食提价增加的开支,由职工所在企业的有关专项基金中适当解决。

四、城镇集体企业的增资额,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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