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质检监函[2003]77号
- 【发布日期】2003-12-02
- 【生效日期】2003-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定
(质检监函[200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是体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事前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基本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质检部门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好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审工作,现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督促获证企业如期进行年审。同时,要把好年审工作关,将年审的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位。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为获证企业年审提供便利。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总局监督司报告。
附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定
二OO三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定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获证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食品质量安全,根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2号令)的有关要求,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以下简称为年审)规定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年审工作,各省局监督处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采取企业自查申报,受理部门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核准的方式进行。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受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进行抽查。
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企业申请年审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表1)。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年审工作中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核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情况。
(二)企业有否发生迁址、生产工艺或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等情况。如有,变更后是否能持续保持原有水平,并已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食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要如实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情况,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发证产品或相关参数的比对验证结果。如果检验报告中不包含出厂检验项目中带“*”号项目,企业还需提供两份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
实行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要报告产品检验情况和委托检验协议履约情况。承担委托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签约企业一年内委托出厂检验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形成书面报告,交委托企业并抄送受理年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五)社会监督内容。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及其后处理情况。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有重大质量改进活动。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不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九)是否存在违反食品生产许可证监管规定的行为。
五、年审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准,做出年审结论或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抽查的决定,并通知企业。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抽查的,现场抽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注明日期,加盖印章。
年审不合格的,由受理部门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罚。拒不按规定进行年审或者虚报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申请内容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不得向获证企业收费。
八、各省局监督处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两次将已办结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情况形成报表上报总局监督司(报表格式见附表2)。总局每年公布一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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