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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1999]43号
  • 【发布日期】1999-03-22
  • 【生效日期】1999-03-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

(保监发〔1999〕43号1999年3月22日)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规定: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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