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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03-10
  • 【生效日期】1983-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

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

(摘要)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


为了加强长江水系航运的开发利用,合理地改革长江航运管理体制,国家经委、交通部会同沿江六省一市,进行了反复调查研究,制定了改革方案。
三十多年来,在中央和有关省、市的领导和关怀下,长江水系航运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历史条件和其他各种原因,长江水系未能充分利用,经济布局不合理,缺乏综合利用、综合治理的统筹规划。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不合理,缺乏应有的立法和统一的规章制度;客货运能力和港口泊位不足,设施落后;航运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致使长江水系航运的发展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长江航运体制改革,一定要确保水系航运的畅通,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调动各方面建设和利用长江航运的积极性。因此必须贯彻按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达到干支畅通,干线直达,江海直达,货畅其流。航运体制必须坚持政企分工,港口、航政和航运分管,统一政令,分级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多家经营,搞好相互间的分工协作,鼓励各种形式的联合,实行经济责任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一) 关于行政管理体制
长江航运的行政管理必须集中统一领导,组建长江航务管理局,为交通部派出机构,统一负责长江干线的航政、港政、航道整治管理,发展规划,船舶监督检查,船员考试发证,水域防污,船舶救助,港航事故处理和运输市场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部门间、企业间的相互关系。
沿江各省的航务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的统一法规、制度和指令,业务上受长江航务管理局指导。各省设在长江两岸的航务分支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航行在长江干线的船舶要服从长江航务管理局的管理;航行在长江支流的船舶,要服从当地航务部门的管理,遵守他们颁发的政令,确保航行畅通和运输安全。
长江干线和国家计划开发的重要支流应列为国家航道,由国家统一规划建设,其它支流由地方规划建设。

(二) 关于运输企业体制
中央和地方所属运输企业都可以在长江干线和支流经营运输业务。交通部所属长江航运企业,成立长江轮船公司,下设若干轮船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部属和省、市各轮船公司都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年、季、月度的运输计划平衡,保证完成各自承担的运输任务。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大力发展江海直达、干线直达和干支直达运输,避免不必要的中转倒载。
航运企业实行多家经营,鼓励联合,但应有个原则分工。长江轮船公司主要承担干线上的国家计划的大宗客货运输任务,也可以承担干支和江海直达物资的运输。地方航运企业主要承担省内的客货运输任务,也可以承担省际间干支、干线和江海直达物资的运输,但都应统一纳入国家运输计划。根据这个原则,现在交通部所属的长江航运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些支流航线和运力,可以调整给地方经营,也可与地方航运企业联合经营。企业调整后,有关单位的运输任务和上缴利润,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做相应的调整。
关于运价问题,在未制定统一运价前,地方船舶参加长江干线运输,仍可执行地方航运部门现行运价或与货主议定的运价。

(三) 关于港口体制
⒈ 长江干线上的重庆、万县、宜昌、枝城、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芜湖、南京、镇江、南通、张家港等重点港口的行政管理机构为港口管理局,一个港口城市只设一个港口管理局,实行由交通部和所在城市政府双重领导,以交通部为主。交通部主管:审批港区范围、建设规划,制订港口法令、规章、费率及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等。市政当局主管:港区的划定、水域防污、 渡轮和轮渡码
头的管理。 其余港、站交给地方管理,在未移交前暂由以上重点港口管理。交给
地方的港口行政管理,实行地方与长江航务管理局双重领导,以市政当局为主。
⒉ 港口的装卸业务、客货运和为船舶服务的业务,实行多家经营。长江干线上十四个重点港口中,现由长航局管理的码头、设备、装卸业务,除给长江轮船公司留下必要的专用码头外,均逐步成立单独的装卸服务公司,由交通部领导。交给地方的港口,同样逐步成立装卸公司,由地方领导。交通部和地方所属的装卸公司,对到港船舶均必须一视同仁,为各轮船公司服务。 现有的货主专用码头交给货
主经营管理, 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法令、政策和规定。为鼓励各航运企业、工矿企
业和物资部门建设码头的积极性,要本着谁建、谁用、谁管、谁受益的原则,经港口管理局批准,均可建立专用码头,成立装卸服务公司,亦可经营船舶装卸业务。
⒊ 长江干线的各装卸公司,必须执行统一的港口费规、费率,未经交通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港务费(包括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应由港口管理当局征收,用于维护进出港航道、码头和锚地。对于交通部直属港口的利润,地方要求分成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再定。
⒋ 为了加强港口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在较大的港口可设立港口委员会和装卸企业行业协会,协调相互关系,解决管理和经营中的矛盾。

(四) 为有利于解决长江水系航运管理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拟设立长江水系航运协商委员会。由有关省、市和交通部门的负责同志轮流主持,长江干线航运机构和省、市交通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每年召开一、二次协商会议,研究有关的方针、政策,解决互相间发生的矛盾和问题。日常具体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办理。
上述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交通部会同有关省、市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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