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20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49号主席令,发布了重新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 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配合学习、宣传、贯彻新《 征管法》,总局组织编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新《 征管法》的颁布实施既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了法律保证,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及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 征管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新《 征管法》,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水平。要让广大税务干部深刻领会到,新《 征管法》不仅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现主要的是规范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要引导税务干部从“依法治税、从严治税”高度来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全体税务干部尤其是直接从事税收征管业务人员的培训,并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对新旧《 征管法》进行对比分析,掌握新《 征管法》的实质,使新《 征管法》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略)。
20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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