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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25号
  • 【发布日期】2009-04-21
  • 【生效日期】2009-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按照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科学监管理念,抓好食品安全体制调整,强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主线,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净化我市食品市场,保证全市公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强化组织协调职能,增强责任意识,加大监管力度,继续对小麦粉、食用油、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乳及乳制品、豆制品、海产品、调味品和酒及饮料等10大类食品实行重点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食品违法大案要案,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继续提高食品质量,增强公众食品消费安全感。

(二)具体目标

1.根据国务院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2.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区县(市)、街乡(镇)和社区(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90%以上,各区、县(市)政府对街乡(镇)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达到100%。

3.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抓好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强对外埠农产品质量监测;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各乡(镇)均有1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和1个畜禽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4.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落实乳制品企业驻厂监管制度;地产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5.在食品流通环节全面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规范城镇食品批发市场、农村大型集市食品销售行为,增加现场检测手段。在全市95%的乡(镇)和85%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进一步提高。

6.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的查处率达到100%,全面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实施餐饮业、食堂原材料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单位达到100%。

7.继续整合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加强对上市食品的质量监测,及时发布食品安全质量信息。

8.稳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在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基础上,对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企业进行评价,对达标企业公示并挂牌。

9.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应急网络覆盖面达95%以上。

10.开展集中与分散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工作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安排,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制订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行食品安全职能调整,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确保市、区、县(市)职能转换平稳到位,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建设

各区、县(市)政府要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在街乡(镇)和社区(村)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同时,建立完善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监管责任,并要抓好日常考核和年度集中考核。

(三)加大食品安全事件防控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抓好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确保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要严控食品安全隐患,查堵漏洞,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各项措施。

(四)继续加强食品各环节监管

1.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强治理农药残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等,强化对外埠农产品的监测。在种植业上,严查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的行为,限量使用化肥,推广使用有机肥。在养殖业上,严格按规定标准使用添加剂,严查使用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对农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日常监管与检测。大力推进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2.继续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落实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评价标准,实行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制度,继续加强对乳制品企业驻厂监管。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驻厂等监管制度。抓好食品原材料采购环节的监管,建立完善检测制度,严格执行添加剂使用前的报备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取缔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企业。

3.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加工销售的相关制度。加快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建设和改造,继续扩大县以上城镇猪、牛、羊定点屠宰范围。加快县以上城镇牲畜定点屠宰厂改造工作,全面推行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继续引导和促进有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向肉类联合加工方向发展,开展冷却肉、分割肉加工上市。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牲畜定点屠宰厂检疫和检验设施,加强肉品检疫和品质检验工作。

4.继续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严查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食品行为。全面落实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全力推行质量承诺制度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加强大中型食品批零企业的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站建设以及冷藏保鲜设施等配套功能建设。整顿管理混乱、不具备基本功能的食品市场和网点。加强对大型蔬菜水果批发市场、超市的蔬菜水果及鲜活农产品安全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质量卫生例行监测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实行退市、召回、销毁和公布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和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乡镇村的各类食品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食品店食品质量的监管力度;规范食品市场、超市、集贸市场散装食品销售行为。

5.继续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食品卫生准入,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开展中小型餐饮业的整顿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我市中小型餐饮业分间操作、冷藏设施、餐具消毒等治本建设,加强进货渠道、生熟分开、健康体检、卫生制度等软件管理。认真抓好大型活动餐饮安全保障工作。

6.继续加强对保健食品、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一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监管检查,查处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及生产销售无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添加化学药制剂的保健食品等违法问题,严格监督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二要加强对生产加工儿童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从严核发有关证照;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监督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取缔。加大对儿童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有毒有害儿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三要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向各乡(镇)、村(屯)延伸食品经营连锁网点,同时整合改造乡(镇)、村(屯)现有的食品网点,发展食品连锁经营网络。

(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各区、县(市)和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协调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完善试点企业档案,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办法和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等,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适时开展本地区食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和授牌活动。宾县、五常市要巩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工作成果。

四、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门负责种植业投入品和生鲜农产品的监管。

(二)畜牧部门负责畜牧生产中饲料、兽药和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负责动物的防疫、定点屠宰的检疫。

(三)环保部门负责对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对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五)工商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建立台账、质量承诺制度等工作。查处无证经营食品业户和摊贩,打击经营假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在食品超市、农贸市场建立食品检验机构,在农村开展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六)卫生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卫生许可证》,负责食堂、餐饮业的食品安全监管。

(七)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监管,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抓好蔬菜、肉灌制品、酒类经营的监管。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以及抓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继续认真落实市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部门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地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本地区协调组织和办事机构的建设。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吸取“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推进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集中监管工作的开展。同时,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平稳顺利实施食品安全体制调整和职能调整,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防止监管缺位。各区、县(市)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部门要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专项整治,抓好日常监督检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继续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的监管。继续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肉制品、乳制品、儿童食品等高危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专项整治;加大对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食杂店、小餐馆等的治理力度;认真开展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集中监管工作,消除隐患,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具体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确保监管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抓好日常监督检查,强化对食品企业的巡查,同时要注意发挥技术监督作用,加强对动态食品质量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降低并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宣传教育,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各区、县(市)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要以“3•15”消费者权益日和“9•15”全省食品药品质量日为重点,举办大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认真做好日常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到社区、乡(镇)、村(屯)。切实加强对企业质量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食品企业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各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宣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宣教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企业和人民群众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四)强化督导督察,推动工作落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构建部门间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平台,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各区、县(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市和区、县(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强化对基层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督导督察,加强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导督察建议,对工作不力、失职的,要报告同级政府处理。强化社会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作用,对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并及时反馈结果,定期将各类催办、督办事件的查处结果综合上报市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加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严查食品安全事故。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强化对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和报告机制,提高应急能力,妥善应对、及时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六)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培训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要注意选拔政治过硬、业务精、作风正的专业人员充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断增加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认真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执法装备、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改善食品安全监管条件,保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办案和监督抽验经费以及检验检测和监测经费,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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