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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9〕13号
  • 【发布日期】2009-01-07
  • 【生效日期】2009-0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厦门市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提高厦门市文明程度和城市管理水平,方便群众生活,发挥经济特区的带动和示范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对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规划、计划,在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化工作。

市政园林、旅游、城市交通、民航、公路、铁路、建设、民政、商业、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卫生、公安、消防、市容环卫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化工作。

三、公共场所内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群众活动基本需要的区域、设施,应当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

城市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及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影剧院、建筑工地、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停车场、展览馆、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博物馆、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场所,必须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管理和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

四、厦门市对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的实施实行目录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厦门市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实施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做好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资料收集工作,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五、根据《厦门市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实施目录》,遵循"需要、适用、醒目、规范"的原则,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的设置范围和要求,以利于指导人们有序活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公共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在国家、行业、地方尚未制定有关标准又需要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可以自行制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六、各类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的设置同时列入工程项目设计和实施,有关部门应在设计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监管。

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的设置单位应当定期对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

八、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的制作和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生产和流通领域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的质量监管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系列标准的宣传,定期对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市民对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化工作认知度和参与度。

十、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单位,健全责任制;各镇和社区、村要积极做好辖区内公共场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设置工作的日常巡查,加强协调联动,齐抓共管。

十一、本意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自2009年2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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