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7]142号
- 【发布日期】2007-10-08
- 【生效日期】2007-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1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我省是全国气象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气象灾害占自然灾害的88.5%,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8.5%。干旱、暴雨(雪)、冰雹、雷电、沙尘暴、大风、大雾、干热风、寒潮、霜冻、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洪及生物灾害、森林草原大火等次生灾害对工农业生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近年来,祁连山雪线上升、民勤绿洲退缩、甘南草场退化等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日趋严重,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发生更加频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各市州、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现实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 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甘肃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系统工程”建设,提高对各类灾害性天气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要建立乡村气象观测体系和雷电、大气成分、干旱监测等专业观测网,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气象部门要组织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监测,与水利、抗旱防汛部门合作,在干旱、山洪等灾害易发区,建立和完善雨情、墒情及局地暴雨监测网络,增加观测站网,优化站点布局,提高监测预警时效;交通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合作,建设公路、铁路沿线的气象监测网;国土资源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合作,在重点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林业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和完善森林草原、生态环境等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大气成分监测网络。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设备和人员的投入,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气象监测网络,在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风景旅游区、农业示范区、次生灾害诱发区等防灾重点区域开展气象灾害监测。气象、水文等部门的监测网络要实现气象灾害相关监测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发挥灾害监测的综合效益。
(二) 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各级气象部门要以提高气象预报预测准确率为核心,建立和完善适应不同用户需求的省、市、县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系统及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要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暴雨(雪)、沙尘暴、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逐步实现对各类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诊断分析和动态滚动预报预测。要结合全省农业战略主导产业和区域优势产业布局,建立适合当地的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监测评估、预报、预警系统,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提供服务。
(三) 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准确有效地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要充分利用气象手机短信、专业信息网站、社会公共媒体等多种渠道,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公众、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和防汛责任人。广电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确保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插播和滚动播出。同时要利用公众广播、电话、手机短信、街区显示屏、各种移动媒体、互联网和农村有线广播网等多种形式接收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防灾避灾办法。各级电视台要接收和转播气象频道节目,增加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播出时间和频次。要加快农村乡镇自动气象站和乡村气象预警网络建设。各乡镇要把气象工作纳入公共服务范畴,落实兼职气象员,做好气象预警信息传播、气象基础设施维护和灾情调查上报等工作。要按照《“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06〕106号)的要求,依托气象部门现有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扩建信息收集、传输渠道,增加信息发布内容,建立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 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市州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06〕106号)、《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4〕123号)和《甘肃省重大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7〕72号)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 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政府要按照《人工影响天气条例》要求,落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机构配备人影设备,加大资金投入。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气象部门要积极开展祁连山地形云人工增雨(雪)试验,并争取《祁连山人工增雨(雪)体系工程项目》早日立项,通过开发空中云水资源,努力改善干旱地区的生态环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在雹灾多发区和重点保护区增设炮点,最大限度地减轻雹灾造成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针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三)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抗旱防汛、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 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市州、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工作
(一) 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按照我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要加大对洪涝、泥石流、滑坡等气象灾害次生衍生灾害多发区域的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监控。
(二) 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水库、城市排洪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做好中小学校的防雷减灾工作,加强农村、社区及重点区域防雷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气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开展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各类建筑、设施和场所要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建立健全严密的雷电防御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切实提高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 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设施和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规划、建设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在编制城乡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审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时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将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以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 抓紧制订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制订和实施《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级政府要组织气象、水利、民政、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抓紧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灾害评估、救灾和重建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统筹规划各类防御气象灾害基础设施的建设,优化、整合各类资源。各级政府要加快规划的审批进程,尽快发布实施。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 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充分发挥甘肃省干旱气候变化与减灾重点实验室的作用,着力提升防御气象灾害的科技支撑能力。要围绕影响我省的干旱、大风、沙尘暴、暴雨、冰雹、霜冻和干热风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演变规律等科学研究和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技术开发;围绕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以及民勤绿洲退缩、甘南草场退化、祁连山雪线上升等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生态评估技术研究,特别要建立主要农作物和农业优势产业气象灾害指标体系,加强农业气象灾害规律研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对气象灾害及防御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大支持力度,切实保证防御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二) 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大支持和协调力度,加快《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立法进度。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气象灾害的防御、应急管理、预警信号发布、气象综合探测、仪器设备、气象防灾减灾业务服务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气象法律法规规定,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保护,确保气象探测资料的科学准确和灾害防御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 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各市州要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并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逐步增长。要把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方面的投入。特别要保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
六、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 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二) 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向气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与气象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灾情等监测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民航、安全监管、林业、旅游等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三) 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通过编制印发气象防灾减灾科普读本、各类预案简本和摄制影像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广电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逐步开展电视气象专家连线直播节目;新闻单位要开展突发气象灾害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气象、教育、新闻单位要共同合作,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通过多种手段进行广泛宣传,不断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全面提高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最大程度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做好气象灾害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增强公众抗御气象灾害的信心,全面增强全社会防御和减轻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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