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3] 0022号
- 【发布日期】2003-04-18
- 【生效日期】2003-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 002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解决我省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解决我省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省经贸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2003年4月10日)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2号),这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结构调整,切实解决困难职工基本生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扎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巩固“三条保障线”
要进一步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力。我省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两个确保”和低保资金的投入,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今年,省财政预算安排低保补助资金4000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2000万元。各地也要按照国办发〔2003〕2号文件的要求,增加低保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我省按照《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保险金,中央财政按政策规定补助后如仍有缺口,省财政、劳动社会保障和经贸部门要抓紧认真做好测算工作,积极向中央财政争取解决缺口资金。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狠抓扩面征缴工作,确保征收目标任务完成。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充分发挥各地、州、市级的调剂功能,保证和支持困难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继续巩固“两上确保”100%成果,做到不漏一人。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企业和社会筹集资金不足部分,各级财政要切实予以保证。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地方各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搞好困难职工最低生活保障
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困难企业在职职工,无论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和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据实核算实际收入,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范围。各地要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补助水平,认真做好低保申请人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工作,并随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防止漏保、错保,确实做到应保尽保。
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依法进行清查,严肃处理。
三、落实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困难职工社会医疗救助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追补破产企业医保费用。已经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我省的企业(含军工企业)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03〕2号文件的规定,向中央财政申请追补5年的医保费用及3个月的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用于这些企业解决医保费用不足的问题。对准备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我省的企业(含军工企业),要按新的政策规定重新测算医保费和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等费用,尽快向财政部申报。
所有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用后,其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各地在接纳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退休人员参保时,要将中央财政所给予的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当地医保机构,低于当地参保标准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关闭破产企业3年以后恢复的亏损补贴逐步补足。
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对目前尚无能力按统筹地区筹集标准全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要实行保统筹、放门诊的办法 ,降低统筹资金比例,参加社会统筹,以解决职工住院医疗需要;门诊的个人帐户视企业经济效益的好转逐步建立。对暂时完全无力缴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要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对纳入低保的退休人员及困难职工,卫生医疗机构要在试点基础上制定适当减免诊疗费、手术费具体办法。尽快建立规范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资金来源采取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和优势企业赞助的办法解决。
四、认真做好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所办医院、学校移交工作,减轻困难企业负担
各级政府对教育、卫生部门要明确责任,对困难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要采取“先接收、后算帐”的办法,积极接收;对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和医院,当地政府一定要按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和国办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整体接收。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要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名单,尽快制定企业所办普通中小学校和医院移交地方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移交后职工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
各级教育、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子女上学的资助力度。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职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因无力承担学杂费、书本费、寄宿制生活费的,要列入国家中小学贫困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帮助困难职工子女完成学业。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和银行协调沟通,通过助学贷款等方式,支持困难企业职工子女就学,对生活困难学生在入学费用上给予减免。
五、继续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前提下,加大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工作力度,让那些已不具备市场生存条件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有关部门和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抓紧对拟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范围的企业进行审核。破产企业要按照6个月破产清算期测算费用,保证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的发放。劳动、经贸、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的有关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改革与脱困资金机制,增强对困难企业扭亏脱困的支撑能力,妥善解决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费用问题
进一步完善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和机制,加大力度筹集改革与脱困资金,推动省属困难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同时解决好困难企业的应急问题和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的遗留问题。省级已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按规定用于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扭亏脱困。各地也要相应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资金,用于所属国有企业的脱困工作。
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医疗费用,可用改革与脱困资金解决;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但仍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可从改革与脱困资金中解决。
七、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和矿山企业,都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立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一次性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培训等工作。独立工矿区建立的社区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由省改革脱困资金解决。
加强中心城市的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社区管理机构要将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破产企业安置人员、退休人员等纳入管理范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等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其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必须高度重视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工作,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靠职工劳动收入的提高,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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