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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6〕56号
  • 【发布日期】2006-11-04
  • 【生效日期】2006-1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06〕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十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构建和谐湖北、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地方消防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整体提高,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四)切实落实消防工作政府负责制。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制订考核标准并进行考评。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五)进一步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商务、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省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配备消防执业管理人员,完善火灾防范措施,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2006年起陆续制定我省各类重点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指导单位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的需要。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资金渠道中统筹安排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与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由公安消防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八)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依法组织制订有关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和防火注意事项。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
(九)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搬迁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人员住宿场所和加工生产、仓储、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未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场所、“城中村”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对检查发现和公安机关指出的火灾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隐患单位整改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对未按期整改的,要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半年内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报请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一)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省级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作用,利用技术检测手段,加强对各类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防不合格消防产品进入市场。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和产品质量终身追究制度。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十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在制订城乡规划时,要一并编制消防规划。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已编制消防规划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要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设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加快老城区的消防改造,2008年底前城市老城区及100个重点镇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达到国家标准,2010年底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十三)加快消防站和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新城区、开发区消防站的建设力度,“十一五”期间,武汉市新增10个,襄樊市新增3个,荆州、宜昌、荆门、孝感、恩施等市(州)各新增2个,其他市各新增1个以上消防站;加大未达标消防站的改造力度,2007年改造60%、2008年全部按照国家标准改造到位;加大特勤消防站的建设力度,2006年底前武汉、宜昌、襄樊市达到国家标准,其他市(州)2007年全面启动,2008年底前达到国家标准;加大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班建设力度,2007年完成50%、2008年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加大消防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力度,支持武汉、襄樊、宜昌等地2008年底前建成具有电化教学、模拟仿真训练等功能的特勤训练基地,承担全省消防特勤人员的培训任务,提高消防部队训练水平。
(十四)加强农村和城镇社区消防工作。在农村,要成立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防火安全组织,负责本乡镇消防安全工作。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管理,组建治安消防联防组织。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落实“七户联防”等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在城市社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的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做到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火和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教育,依托保安队伍组建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基层单位活动,2007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2008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乡镇、街道办事处活动,夯实消防基础,提高基层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保障群众安居乐业。

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十五)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力度,加强举高车、大功率水罐车、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备、通信装备、消防监督检查装备的建设,保障公安消防队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公安消防队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十六)加快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积极推动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超长隧道管理单位、发电厂、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大型企事业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未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为充分发挥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作用,所属单位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车辆、随车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
(十七)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全省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任务。加强合同制消防力量建设。2006年起,有计划地招聘具备相应素质的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从事防灭火工作,使消防站执勤人数达到国家标准。乡镇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乡镇要逐步建立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联防消防队。2009年底前,省重点镇要采取政府出资,或依托企业、政府适当补贴等多种形式,组建专职消防队。鼓励有条件的其他乡镇根据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加强保安联防消防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消防安全素质教育纳入保安队伍职业培训内容,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在基层消防管理中的作用,推进企业、社区保安“一队多能”。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配备相应装备和器材,承担服务区消防安全巡查、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加强群众义务、志愿消防组织建设。2010年前,每个城市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县(市、区)要建立志愿消防人员信息库,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形成平战结合、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力量体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八)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乡镇、街道和各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室。文化部门要广泛开展消防文艺下乡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做好消防站对外开放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要积极宣传消防知识,登载和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十九)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各级行政学院要增设消防管理课程,提升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通过《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意识;高等学校相关专业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的消防知识和技能。从2007年开始,省内高等学校要争取开设消防安全管理专业,为社会培养急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才。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内容。
(二十)建立消防管理执业资格制度。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建立社会消防执业资格登记认定管理制度和消防执业培训机构,主要负责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的培训和执业资格认证,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2007年底以前公众聚集场所、2008年以前易燃易爆场所、2010年以前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必须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书。
(二十一)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七、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市、州、县每年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对上一年度的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状。
(二十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四)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加大对火灾事故的查处和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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