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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07年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3-21
  • 【生效日期】2008-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07年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07年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07年,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细化分解的“十个落实”、40项重点,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复下达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围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抓好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责任、严格落实、积极创新,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一步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监察各类煤矿16792处、38215矿次,查出各类事故隐患230466条,督促整改211203条,按期整改率97.1%;下达执法文书14.2万份,实施行政处罚9281次,罚款48518万元。在2006年煤矿事故大幅度下降的基础上,2007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事故2421起、死亡3786人,同比减少524起、960人,分别下降17.8%和20.2%,其中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8.2%和23%;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6年分别下降15.4%和6.1%,比2005年分别下降45%和65.1%。现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07年监察执法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认真执行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促进了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复下达的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的要求,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了阶段性工作进度,从而保证了执法计划的实施。各单位都把执法计划的完成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促进了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据统计,26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全年监察工作日共计划190169天,实际完成201783天,完成率106%。其中:三项监察工作日计划42846天,实际完成48905天,完成率114%;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计划6046天,实际完成6303天,完成率104%;其他监察工作日计划141277天,实际完成146575天,完成率104%;全年三项监察计划8113矿次,实际完成10330矿次,完成率127%。其中:重点监察计划2901矿次,实际完成3491矿次,完成率120%;专项监察计划3906矿次,实际完成4945矿次,完成率127%;定期监察计划1306矿次,实际完成1894矿次,完成率145%。全面完成执法计划的省级机构有: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煤矿安监局和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监分局等19个单位。

(二)规范执法行为,做实做细执法工作

各单位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了执法质量的提高。福建煤矿安监局在现场监察时坚持“三个规范”。即:规范现场监察执法程序,坚持做到亮证执法,全面进行现场检查,多种形式进行取证;规范行政处罚法律程序,做到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有力,适用法律准确;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内部法律文书制作程序,增加了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建议书、行政处罚建议书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书。湖北煤矿安监局在监察执法中突出“四个重点”。即:突出企业合法性监察,证照过期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突出企业安全管理机制运转情况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突出地方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安全管理运行情况监察,落实地方监管责任;突出矿井大系统、关键环节的解剖式监察,对采掘、通风、排水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坚决实施停产整顿,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河南、贵州、云南、陕西煤矿安监局和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监分局等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签订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严格实行监察主办制,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惩戒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煤矿安监局制定了执法文书检查、评比制度,定期开展文书检查、评比活动,促进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新疆煤矿安监局注重与所辖分局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在编制和执行年度、月度监察计划时,进行工作对接、协商,合理安排各阶段监察任务,避免出现对矿井的重复检查和脱节漏检现象。

(三)创新工作思路,创造性开展煤矿安全监察

不少单位注重监察方式、方法的创新,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坚持“五项创新”,使监察执法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即:执法理念更新,由传统的边走边监察转变到计划监察,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查处到位;监察制度创新,建立完善分析总结会议制度、立案登记制度、案卷归档评查制度、重大安全隐患备案审查制度、执法监察计划考核制度、执法文书数据上报审核制度;工作方法创新,推广执法文书规范化、电子化和信息网络化“三化”工作,行政处罚标准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避免了不同监察分局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轻重不一,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弊端;监察方式创新,集中开展异地交叉执法,达到了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目的;考核制度创新,建立了执法工作网络考核制度,利用网络对执法计划落实、文书的制作、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将考核情况予以通报。辽宁煤矿安监局探索开展了路线图监察、集中监察、列表监察、监督监察、全员用工监察等方式,并积极开展了监察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一步促进了监察执法效能的提高。山东、重庆、湖南煤矿安监局采用突击监察、夜间监察、解剖式监察、交叉监察等多种监察方式,做到了重点监察有力度、专项监察有深度、定期监察有广度。江西煤矿安监局赣西南分局实行示范式监察,在监察时邀请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周边矿井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检查,达到“监察一个点、牵动一条线、教育一大片”的目的。

(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在煤矿安全监察中,各单位注重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了执法合力。四川煤矿安监局配合省政府出台有关文件,进一步强化了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职责,明确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了煤矿安全监察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职能,从体制上解决了煤矿安全“监管滞后,监察前凸”的问题。山西煤矿安监局大同分局采用“中西医结合会诊”、“换位监察”的监察方法,在监察时聘请专家与县安监部门、镇安监站技术人员联合执法,以及采取请煤矿矿长到其他煤矿检查提问题的方法,提高了监察执法的效力,也使被监察对象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监察与被监察双方有了更深的沟通和了解,推进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到位。黑龙江、江苏、江西、甘肃、宁夏、青海煤矿安监局普遍采取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工作座谈会、专题讨论会、联合检查、下达安全管理建议书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存在的主要差距

各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引起足够重视,认真加以改进。

(一)少数单位没有完成执法计划

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计划实施监察的意识较为淡薄,随意性较大,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没有完成“全年总监察工作日”的单位有:江西、青海煤矿安监局,完成率分别为97%、84%;完成“全年总监察工作日”,但没有完成单项计划指标的单位有:云南煤矿安监局“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完成率为81%,辽宁、新疆煤矿安监局和北京煤矿安监分局“其他监察工作日”完成率分别为98%、76%、96%,甘肃煤矿安监局“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完成率为96%。

(二)监察执法工作不够规范

一是个别单位监察执法过程中不够规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存在着未立案、未调查取证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现象,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内容不详尽、不准确,与现场处理决定书不能做到一一对应;二是隐患复查不及时,对查出的问题与隐患不能做到及时复查,委托监管部门复查的,对复查结果没有进行跟踪,使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三是个别单位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力度不够,联合执法机制还有待加强;四是有的单位对监察资料未认真地进行整理和分析,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突出性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三)监察重点不够突出,针对性不强

一是个别单位没有结合辖区煤矿情况和灾害特点编制执法计划,对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等方面的监察重视不够;二是部分省局和分局在执行执法计划时,存在着监察对象和监察时间重叠的现象,监察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降低了监察效率;三是通过安全监察促使煤矿企业自我完善安全管理的机制还没有根本形成。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贯彻落实2008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监察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煤安监监察〔2007〕46号),对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复下达的2008年执法计划进行分解,制定方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证执法计划的有效实施。要明确专门处室和人员统一负责执法计划的实施,统一对执法计划进行编制、统计、分析和考核。在执法计划执行过程中,凡针对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和上级安排部署对执法计划所进行的较大幅度调整,应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审批。有关单位在执法计划调整时应特别注意省局和所辖分局执法计划的统一协调。

(二)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高执法效能

要加强相互学习交流,积极推广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先进经验。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司去年召开了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交流会,并编印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先进经验汇编》,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借鉴,积极探索监察执法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广集中执法、交叉执法、解剖执法、示范监察等有效的监察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要围绕“隐患治理年”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状况,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的监察,加强对重大煤矿事故隐患整改过程的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推进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建设

要加强政治理论和监察业务学习,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行为,努力推进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建设,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附件: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汇总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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