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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05〕5号
  • 【发布日期】2005-02-07
  • 【生效日期】2005-0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

(2005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函〔2005〕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丽水海关的请示》(浙政〔2004〕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丽水海关(正处级),隶属杭州海关。

二、核定丽水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丽水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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