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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办渔[2006]13号
  • 【发布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06-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部对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的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预选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畜牧水产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方案》和《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落实本地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的创建工作,进一步细化各预选示范区(场)工作方案,督促其严格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生产,加强对养殖生产者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产品标签》的指导,强化渔药使用的监管。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生态养殖模式的示范推广,推动水产养殖业向优质、高效、安全的增长方式转变。我部将于11-12月组织考核验收,评选出100个农业部水产生态示范养殖区(场)。

二、各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各预选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扎实推进本地区的养殖证制度建设,要将县人民政府颁布水域滩涂规划和核发渔民养殖证率达80%以上作为两项重要工作落实好,各预选示范县须在今年上半年完成颁布规划工作。各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7-8月对预选示范县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情况报我部渔业局。各预选示范县于11月底前提交工作总结,经本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我部渔业局,我部将同时组织考核验收,评选确定示范县名单。

三、各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10个预选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养殖生产者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生产,通过示范推广生态预防技术、进行免疫预防试点等措施,减少化学药品使用。要尽快督促各预选示范区制定微生物制剂技术应用工作方案,并在已确定的5个微生物制剂技术应用示范户中实施。江西、广东两省要尽快制定草鱼免疫试点方案并在示范区实施。各预选示范区于12月上旬提交工作总结,经本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我部渔业局,我部将同时组织考核验收,评选确定示范区名单。

四、各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水产科研部门,做好对预选的12家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的指导,督促其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技术路线进行生产,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养殖水循环利用模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我部将于11-12月组织考核验收并公布名单。

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预选名单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预选名单
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预选名单
4.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预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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