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 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发布文号】国法函〔2003〕240号
  • 【发布日期】2003-10-16
  • 【生效日期】2003-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 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
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

(200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2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商法函[2003]29号)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