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7〕25号
- 【发布日期】2007-07-17
- 【生效日期】2007-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贵州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黔府发〔2007〕2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分解的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要降低20%、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要降低15%和7%。这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 长方式的必由之路;也是我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近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不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2006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省上下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2007年又下发了做好2007年节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做出了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2006年全省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难度。从2007年上半年的情况来看,全省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继续较快增长。与此同时,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全省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2007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明显进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及省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按照中共贵州省第十次代表大会明确的要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科学、有效地开发和利用我省丰富的资源,使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和经济发展优势,为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贡献。要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这个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省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各地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坚决压缩城市形象工程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切实保证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工作所需资金投入。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形成强大声势。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进展情况。省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及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并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地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林树森省长任组长、肖永安副省长、孙国强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设节能办公室和减排办公室,节能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有关节能降耗方面的工作;减排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各地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立即部署本地区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各地区要在2007年7月30日前,提出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送省经贸委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贵州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3.25吨标准煤下降到2.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全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5%和7%,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35.8万吨减少到115.4万吨,化学需氧量由22.56万吨减少到21万吨;全省主要中心城市污水处理率平均不低于60%,其中贵阳市和遵义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防治环境污染为核心,以增强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为基础,以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为主要途径,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手段,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政府积极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严把节能、环保等市场准入门槛。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对焦炭、电石、黄磷、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钢铁、电解锰、二氧化锰、五氧化二钒、水泥、平板玻璃、海绵钛、造纸等行业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标准以及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各地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差别电价标准,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区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及产业政策,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62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6.2万吨;今年实现节能3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0.78万吨(详见附表)。制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方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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