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8]30号
- 【发布日期】2008-11-03
- 【生效日期】2008-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专院校: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的工作,健全省政府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政府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5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政府安委会组成
(一)省政府安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省政府安委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山西煤监局、省煤炭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国防科工办、省中小企业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总工会、团省委、武警山西省总队、国家电监会太原电监办、省农机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消防总队、省监狱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三)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安委会成员时,应由本单位向省政府安委会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安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省政府安委会行文确认;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应由省政府安委会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确认。
(四)省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省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省政府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和下达全省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四)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市、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省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草案及方针、政策和标准的建议,推动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七)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拟定各市、省有关部门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对各市、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七)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政府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承担省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负责与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十一)承办省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省政府安委会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制订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具体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逐级分解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十)完成省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安委会成员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协调事宜;
(二)收集、整理、传递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动态;
(三)分析、调研并提交需要省政府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四)向所在单位领导和省政府安委会成员汇报省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精神;
(五)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决定、专项工作部署与措施的情况;
(六)按时参加省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行业、领域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省政府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省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省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也可由成员单位提出,报主任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可以召集全体会议也可以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省有关单位参加会议。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其所在单位应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二)省政府安委会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组织召开省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视情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省政府安委会审议的议题;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的纪要,报省政府安委会主任审阅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二)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及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组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并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四)编印《安全生产简报》,主要内容:通报安全生产形势;传达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地、各系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围绕省政府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安全”的理念,认真研究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搞好协作配合。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监管经验,报送统计报表,以使省政府安委会领导及时掌握全省安全生产各方面动态。
第十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联络员参加的工作协调会,通报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全体会议,相关部门联络员通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提出的相关事项,并讨论拟提交省政府安委会审议的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建议和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不定期召开由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四)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和其他相关事项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五)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抄送省政府安委会领导,印发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六)联络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可视会议议题和工作要求委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原则上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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