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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实现稳定就业行动计划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劳社〔2007〕34号
  • 【发布日期】2007-07-19
  • 【生效日期】2007-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实现稳定就业行动计划

安徽省实现稳定就业行动计划

(劳社〔2007〕34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逐步消除零就业家庭”要求落到实处,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城镇范围内组织实施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和稳定就业行动。现将“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计划”和“实现稳定就业行动计划”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两项行动计划
解决好零就业家庭和困难群体就业问题,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作为今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切实落实责任。把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实效。

二、精心制定工作方案
各地要按照消除零就业家庭行动计划和实现稳定就业行动计划的要求,紧紧围绕零就业家庭和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出台具体帮扶政策,明确扶持对象范围,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要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多方位提供针对性强、实效好的就业服务,确保援助活动取得实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两项活动涉及的人员和资金进行测算,主动协调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再就业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资金,确保两项行动顺利实施。

三、加大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平台,广泛宣传国家和省里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有关政策以及两项行动的具体内容,及时报道两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要重点宣传,不断扩大两项行动的影响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心零就业家庭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问题的良好氛围。同时,各市要抽调专门力量,组成督导组,对开展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地于2007年7月31日前上报具体活动方案。
联系人: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处 吕泉
联系电话:0551―2654537
电子邮箱:jyc@ahldt.gov.cn

附件:1.消除零就业家庭行计划
2.实现稳定就业行动计划
3.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实现稳定就业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稳定就业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为抓手,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生活水平为目标,以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围绕“稳定就业,我们真情相助”这一主题,通过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组织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计划、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大力落实扶持政策、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促进稳定地就业再就业,努力实现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目标任务
2007年至2008年,用两年左右时间实现被用人单位吸纳和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收入水平均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质量和生活水平有较大改善。

三、稳定就业标准
被用人单位招聘或在公益性岗位上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应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月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具体措施
(一)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
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为契机,按照《安徽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强化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招聘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已经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关系的稳定。研究加强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的政策,针对公益性岗位的的特点,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文本,强调不得随意解聘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维护其就业的长期性、稳定性。针对组织起来就业实体存在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措施。督促在就业创业园内创业的各类经济实体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帮助其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制度
以贯彻落实《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为抓手,规范用人单位支付行为,确保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工资。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信息等项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不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水平。抓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实现再就业特别是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对于公益性岗位,各地要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标准。
(三)切实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逐步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地要适时提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研究提高对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医疗保险补贴标准。
(四)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围绕公益性岗位的要求和困难人员的实际,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培训,切实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经费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以调动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实现困难人员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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