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宜昌市
- 【发布文号】宜府发〔2006〕24号
- 【发布日期】2006-07-03
- 【生效日期】2006-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宜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宜府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现对建立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和谐宜昌为目标,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以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特困户、重灾户、特困优抚对象、贫困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以及政府认为必须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为救助对象,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探索以保障城乡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为重点,以教育、医疗、住房、就业、法律援助等多项公益性救助相辅助的、全方位、多角度的社会救助方式,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规范化、保障法制化,与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其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落实责任,确保必需的投入。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和支持。
(二)全方位,广覆盖。城乡救助体系的建立,要面向城乡各类贫困对象,做到城乡统筹,整体推进,应助尽助,广为覆盖。
(三)因地制宜,分类救助。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差别,社会救助应按照城乡不同特点和不同的消费需求,在不同地区对不同贫困对象采取不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优先救助贫困优抚对象。城乡救助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自然增长机制。
(四)形式多样,互为补充。城乡社会救助以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为主要内容,整合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力量,以教育、医疗、住房、就业、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互为补充,从不同方面、不同层面为城乡贫困群众提供帮助。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加快建立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制定救灾预案,民政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当地的灾害特点,制定救灾响应程序并组织必要的演练。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合理布局和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基地,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因遭受自然灾害需政府救济的对象,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发《灾民救助卡》,对持有《灾民救助卡》的灾民,及时发放救济资金、粮食及其他生活物资,对因灾倒房户帮助其恢复住房,重建家园。持《灾民救助卡》灾民可在其有效期内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针对不同对象实施分类保障,把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实行动态管理,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农村特困户救助实现全员纳入。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号)要求,将经群众评议、逐级审定的农村特困对象纳入农村特困户救助范围,实施定期定量救济,实现农村特困救助全覆盖。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适时提高救助标准,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基本实现集中供养目标。对符合五保条件尚未纳入五保供养的对象,逐人登记造册,摸清底数,限期对应保的五保对象全部实施五保供养;积极推行集中供养,足额落实五保供养经费,提升五保对象生活质量,全市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供养水平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供养标准。各个福利院要落实医疗保健措施,要抓好生产经营,做到蔬菜、猪肉和食油自给自足。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由村委会或乡镇中心福利院负责落实扶养责任人,并由乡镇中心福利院负责发放供养经费、建立台帐。
(五)全面实施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城镇贫困群众要逐步全部纳入城镇住院医疗统筹;资助自愿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对患重大疾病并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群众治病给予适当救助,形成健全、完善的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六)对贫困优抚对象实行优待照顾。对贫困优抚对象实行抚恤优待,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依法对正在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积极认真做好跨省流浪乞讨人员的接送工作;合情、合理、合法地做好特殊对象的救助工作。
(八)救助艾滋孤儿和因艾滋病致困家庭。对因艾滋病致孤的儿童采取寄养、家庭代养、福利机构供养的方式,为他们提供家庭生活的良好环境。对因艾滋病致困家庭分别纳入城市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
(九)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各县市区都要成立慈善协会。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慈善机构的作用,精心组织实施慈善助困、助学、助残、助医等慈善活动。
(十)对城市“三无”对象实施集中供养。对城市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孤寡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集中供养。
(十一)积极落实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进一步健全城乡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期间的救助办法,对城乡贫困家庭学生和城乡孤儿在9年义务教育期间实行“两免一补”;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资助贫困学生完成高中、大学阶段学业。
(十二)为城乡贫困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制定城乡贫困群众法律援助办法,为援助对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依法减免司法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维护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三)落实贫困独生子女家庭扶助措施。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致困家庭的救助政策,保证其优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家庭救助。
三、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社会救助领导机构,加强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决策、协调和管理机构,逐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网络体系。市政府成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此项工作。
(二)明确政府各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城乡群众困难状况,了解城乡贫困群众救助需求,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助措施,承担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城乡贫困群众、优抚对象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和灾害救援等事项。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通过以工代赈等项目,优先扶持贫困群众发展生产。
教育部门:负责研究落实城乡贫困学生教育救助政策。
司法部门:研究落实贫困群众法律援助政策。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研究城乡社会救助政策,负责本级城乡社会救助经费的预算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救助经费和必需的工作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贫困群众就业培训、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城镇贫困群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研究落实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建设用地政策,对农村贫困群众建房和因灾倒房户恢复重建优先优惠办理审批手续。
交通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害发生时期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
房管部门:负责落实城镇贫困群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救助政策。
广播电视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宣传农业、科技、劳动就业等方面的知识和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解决缺水和水污染严重地区贫困群众饮水困难,确保贫困地区农村人畜饮水。
农业部门: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生产自救,为农村贫困家庭提供技术服务,为贫困群众提供畜禽防疫、检疫优惠服务。
卫生部门:承担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和贫困群众医疗保障规划,对自愿加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范围。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向贫困群众提供免费计生服务。
林业部门:研究贫困地区贫困家庭林业发展规划,为种植户提供林业技术服务。落实贫困户退耕还林优惠政策,指导贫困户发展经济林。
粮食部门:研究落实贫困地区贫困家庭粮食收购优惠政策。保障灾区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储备必要的应急粮。
扶贫部门:负责扶持农村贫困群众发展生产,帮助贫困群众逐步脱贫致富;支持农村贫困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搬迁扶贫。
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落实城乡贫困群众税收减免政策,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城乡贫困群众给予减免税照顾。
工商部门:研究落实城乡贫困群众工商管理费用减免政策,支持城乡贫困群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营业执照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
工会:及时反映困难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困难职工生活,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困活动。
残联: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助学等各种形式的助残活动。
供电部门:制定城乡贫困群众用电优惠政策,减免特困家庭电费。保障贫困群众生产用电供应。
(三)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协调机制
各级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乡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根据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需要,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提出城乡困难群众救助的综合性政策、计划和措施,经城乡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救助工作职责,具体落实好各项救助政策,并及时将救助情况报同级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完善社会救助配套政策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城乡贫困群众救助配套办法和措施,在子女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税费、生产经营、法律援助、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提供优惠优先的服务和救助,拓宽社会救助渠道,落实各项帮扶措施,切实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五)切实保障政府救助经费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其捐赠或资助的款物全部用于社会救助,真正建立起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经费筹措机制。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的正确投向。要积极改进和完善救助方式,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
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形式多样的捐赠活动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基金会、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新闻单位要加强有关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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