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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表彰优秀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决定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6〕71号
  • 【发布日期】2006-05-18
  • 【生效日期】2006-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表彰优秀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表彰优秀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决定

(环发〔200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多年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控制新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做出了显著成绩。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事业健康发展,调动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积极性,增强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责任感,根据《关于开展优秀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表彰评选活动的通知 》(环办〔2006〕19号)的有关要求,经推荐、评审和公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表彰10家优秀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并授予他们“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优秀甲级单位”奖牌和证书。受表彰机构名单如下:

1、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2、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3、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4、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5、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7、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8、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9、清华大学

10、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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